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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父母子女关系有哪些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亦称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的法律,亲子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后者又分为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

  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其生父生母不具有夫妻身份。我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必须承担非婚生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同亲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在法律上的区别,就是他们之间不一定发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关系。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婚姻而派生,是一种姻亲,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即构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就成了拟制血亲。我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以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为法定条件,双方便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生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继养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继养关系后,与生父母仍然保持权利义关系,存在双重的权利义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的亲属间的权利义,不因继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我法律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只与养父母存在单一的权利义关系,这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同的。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也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养子女有赡养扶助养父母的义,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也有相互继承遗的权利。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关系是因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随着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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